《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一裁一审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一裁一审制”?.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一裁一审制”?【答】在诉讼程序中,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也称“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两审制度外的一种特例审级制度。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可能性,劳动争议案件经由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入诉讼程序时,一审人民法院一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即为,一裁一审制。在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其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H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
2、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22年1月I日开始实施。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
3、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