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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行业法律意见书制作指引基本要求一、为规范律师行业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是律所应委托人的请求,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或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提供给委托人作为决策参考的书面专业意见。三、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或委托人关心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发表法律意见,帮助客户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2、进行认真的核查和验证,为客户控制风险的同时,力求避免过错及相应法律责任。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要针对性的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说明得出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六、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逐步探索建立标准化文本。由于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较广,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规定或文字描述确实不适用该类型法律意见书的,律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灵活作出适当修改。七、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巧妙运用法律语言,不得随意适用绝对性的措辞,也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基本合法”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出具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以合理避免执业风险
3、。八、律师应要求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盖章确认其真实性,也可以就特定事宜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委托人拒绝的,律师不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无论有无证据确认、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九、制作法律意见书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并归档。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十、工作底稿及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日志。(二)与委托人或尽职调查对象相关的工商、产权登记等档案资料。(三)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合同、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4、证据资料的摘要或副本。(四)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核查报告、调查实录、往来函件。(五)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六)内部讨论记录或专业建议、意见。(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八)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十一、法律意见书依据的相关证据、资料等,应当独立建档。十二、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谨性,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以后,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建议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律所应审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必要性并决定是否出具,律所对于客户的一般性咨询请求应当尽可能以口头或便函的形式回复,不宜随意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出具,以免增加执业风险。十四、证监会、国资委等政府机构已颁布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标准格式的,则应遵循该标准格式相关要求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