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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上入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旗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商户主动申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入统及纳入扩限库,充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统计项目库,全面反映居民消费需求状况和消费走势,特制定本激励机制。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旗委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增加我旗企业(大个体)入统数量,切实反映我旗县域经济综合实力,为实现县域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第三条坚持循序渐进、分批分步推进、“应统尽统”的原则,全面推进
2、全旗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工作。第四条执行上级、政府扶持奖励等优惠政策,优先考虑限额入统、纳入扩限库及限下监测商户。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凡在我旗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且符合规定入统标准,申报后经批准入库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第六条年度入统限额标准:批发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第七条营业额度以旗统计局入统系统复核反馈为准。第八条奖励标准分类如下:(一)新开业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或大个体,奖励
3、人民币3万元;零售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二)工贸分离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奖励3万元;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满三年后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成长型企业或大个体于年内限上入统,奖励人民币1万元;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加1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四)年内营业额接近限额标准,并纳入扩限库企业或个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已入统并业绩稳定,且按时上报报表,积极配合旗商务、统计局开展工作的限上企业或大个体每年补贴100OO元/年。(六)纳入限下监测样本并积极开展数据报送工作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00元/年,个体户补贴人民币2000元/年。第三章统
4、计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限上与限下两部分,统计范围为:批发、零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中实现的零售额与住宿、餐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实现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第十条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为全面调查汇总得出,限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一为上级统计机构下算一级核算反馈。第十一条新注册企业月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一)每月3日为申报截止时间。(二)申报标准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注册成立的批零住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个体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限额标准。(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5、规范,现场核查表须签字盖章无涂改。第十二条成长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大个体年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一)第一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9日前,第二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日前。具体以文件通知为准。(二)年度申报上限入库为新开业和成长型批零住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限额标准。(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规范,现场核查表须企业签字盖章无涂改。(四)大个体材料由旗县区统计局审核后直报市统计局,逐级审核上报,不走基本单位名录库申报流程。第十三条扩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月度申报入库。(一)每月25日前申报扩限入库,退库时间为每年2月份(仅此一次)
6、。扩限库为省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只填写申报表,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统计局审核。(二)申报范围为新注册或旧的成长型批零住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户,申报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X)-2000万元的批发业单位、3()()-5(X)万元的零售业单位、150-2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第十四条限下抽样调查单位轮换。(一)限下抽样调查单位我旗为16户,其中:企业5户,个体户11户。(二)季度月5日前申报轮换样本,原则上每季度轮换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5%,超过后轮换必须上报详细说明及佐证材料。(三)轮换原则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进行轮换,无法满足轮换条件的上报说明。(四)限下样本库为国家统计
7、联网直报平台,样本轮换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最终由国家局审定。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五条本激励机制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第五章激励机制的中止和取消第十六条新增限上入统企业、个体户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不得随意退库。如有退库则取消后续政策扶持。第十七条限上入统企业、个体户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奖金。第十八条入统企业及个体户在库期间,如有发生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扶持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统计上报信息坚持诚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否则由填报主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激励机制奖励资金由旗财政解决,旗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入库认定由旗商务局与旗统计局共同商定,以正式文件确认。旗商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兑付,严禁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商务、统计部门每季度对报送信息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全年复核认定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激励机制由旗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激励机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激励机制试行期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