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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衔接工作的函*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自X年1月I日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贲审核批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目前,农业农村部门暂未接管,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由贵单位按原有程序和要件继续履行村民建房受理、审核、勘察、报批管理等相关职责,直至农业农村部门接管。附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镇人民政府X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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