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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长江国际1号楼38楼你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参加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所需2020年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20C0036)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小组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3269242.73元。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关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所需2020年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情况的说明,我局进行了调杳核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明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事实,现对
2、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你公司在成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于2020年7月2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关于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我方自愿放弃拟中标人资格的请求,明确表示你公司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主要理由如下:1.你公司项目总监在投标前进行现场勘查时,没能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严格把控成本预算及报价,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导致项目工作无法开展。2.项目总监利用职务之便,排异利己,近期频繁开除多名管理者和员工,导致公司人员严重缺损,更无法正常接任本项目工作。3.疫情以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多余资金采购新设备,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故
3、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属于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关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所需2020年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情况的说明、关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所需2020年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变更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关于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我方自愿放弃拟中标人资格的请求及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346.2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3100022209024915097,开户行:工行重庆建东支行,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中心。如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附件:送达回证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