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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依据】参与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恳求参与到已经开头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恳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担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中第2款即规定了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的状况。所谓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见独立的恳求权,但案
2、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恳求。因此,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经常是帮助本诉的一方对抗另一方。被帮助一方当事人如胜诉,则判决有利于自己;如相对方胜诉,则判决不利于自己。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承认和放弃诉讼、恳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但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有权选择帮助的一方。其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担当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无独立恳
3、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供应证据、参与法庭辩论等。其三,一审判决其担当义务,他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其四,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合同如涉及第三人担当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一)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主见实体恳求权。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依据不是对本诉当事人主见恳求权,而是由于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 .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需属于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属于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就是说,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对其民事权利的享有
4、或行使,产生限制、增加或削减方面的影响。假如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其带来刑法上的刑罚惩罚或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都不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2 .这种利害关系必需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需要产生的一种利害关系。假如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或不是法律上必定产生的利害关系,就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J3 .这种利害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不利益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仅仅是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带来有利的后果。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是-种不利益关系,是一种“义务”性关系,认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同案
5、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由于他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假如该方当事人败诉,他就对该方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因此,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该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性关系。同时,只有需要其担当义务时才要其参与诉讼,一并解决。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义务性”法律关系说有悖法理;其二,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要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确认该第三人在诉讼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也包括一并解决其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诉讼的便利,简化诉讼程序。其三,世界其他我国
6、的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理论,都不仅仅把这种利害关系作为不利益关系或义务性关系,而是规定为或解释为既可能是权利关系也可能是义务关系。最终,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也不仅仅是要求第三人担当责任,也可能是一并确定该第三人的权利。假如仅把这种关系限制在义务性关系之内,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爱护,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有悖于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带来实践中的混乱。(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
7、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三)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与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即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他参与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见,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据适用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担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恳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其自行申请参与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申请
8、参与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参与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应参与诉讼,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人员不得通知其参与诉讼:1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商定仲裁或有商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2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
9、已经供应了合同商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3 .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四)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也应在诉讼开头以后,人民法院作诞生效裁判前的任何阶段申请参与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在二审程序中,假如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判,该裁判确
10、定的事实对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具有预决的性质;由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要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该第三人就无权上诉,在二审中参与诉讼也不影响其审级利益,不存在阻碍其上诉权的问题。假如人民法院查明需要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的,也应首先争取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第三人放弃审级利益的状况下,也可直接判决该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假如调解解决不成,第三人又不放弃审级利益,人民法院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五)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不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在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该第三人只有两种状况:一种是对其具有有利影响,一种是判决对其带来不利后果。不论哪种状况,
11、人民法院都应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确定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应担当民事责任的状况下,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缺席判决该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在判决仅对其具有预决意义的状况下,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不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原、被告争议作出裁判,从第三人不参与诉讼的角度来说,这对其也是缺席判决。此判决对该第三人具有预决意义。(六)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与其他当事人不同。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肯定的上诉权。而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却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一审判决中确认无独
12、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担当义务的,该第三人才具有上诉权;否则,就没有上诉权。因而,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是相对的,或者说是不确定的。关于法院应否确认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的义务,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认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因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而且,经常涉及第三人的责任,在判决同时确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争议的彻底解决。而有的则认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不是两个诉讼的合并,法院只能就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而不能对原告或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前一种观点。【文书样式】参与诉讼申请书申请人:恳求事项:申请理由:证据及其
13、来源: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1 .本申请书副本份;2 .证据份;3 .证人姓名,住宅o【填写说明】一、首部即标题。写明“参与诉讼申请书二、正文1 .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假如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力量的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状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是律师的,写明姓名,职业。2 .恳求事项:写明申请参与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恳求。3 .申请理由。这是本文书的关键部分。要将为什么申请参与诉讼的道理说清晰。在表述层
14、次上,可作如下划分:第一层次,在何人所诉的何案件中,何方面的问题涉及自己的声誉和利害。这是申请参与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三人自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也不愿涉讼。但当其他诉讼当事人所述案件事实,所争讼的诉讼标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自己有权作出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追加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未追加的状况下,第三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这一层次的内容,必需先提出来,为引出下文奠定基础,铺平道路。其次层次,针对在诉讼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说明状况。所谓说明状况,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要用切实牢靠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双方所诉争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或者有肯定关系,在哪个方面有关系,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在论述中肯定要实事求是,所摆事实要用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三层次,说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需参与诉讼。在这个层次中,主要说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参与诉讼,不行使诉讼权利,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参与诉讼。4 .证据及其来源:写明第三人参与诉讼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及住址。三、尾部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盖章,注明详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