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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聘、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聘、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库,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建立专家库。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专家库。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
2、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S)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服务决策能力;(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五)遵纪守法,无学术道德问题、失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第六条入库专家一般通过以下程序产生:确定人数、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公示、批准、颁证、公告。第七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二)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不得利用在参与咨询论证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形象的活动;(四)参
4、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本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五)不得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期满自动解聘。第十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入库专家进行增补,新聘任的专家与本届专家到期同步换届。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解聘:(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专家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义务的;(三)非因客观原因不参加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四)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五)自愿退出的;(六)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或不宜继续作为专家库专家的情形。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自行从专家库抽选符合项目要求的专家,选定后自行联系专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优先抽选专家库内的专家,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另行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支付。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