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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凡进入青岛黄海学院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处是管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以及停车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校卫队门卫以及校内巡逻队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1 .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2 .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
2、和指挥。3 .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第三章出入校园管理第四条学校校门安装了车牌识别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和外来商户登记在车牌识别系统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从大门车辆出入口出入校园,严格遵守缓慢礼让、一车一杆出入校门,严禁闯杆、超速。第五条外来未登记车辆进入校园前,首先在等候区停车并到值班门岗登记处进行登记,并与校内教职工电话联系,经门卫确认后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第六条运货服务车辆入校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晚上19:0020:00其余时间,一律严禁入校。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上下课限行时段内,南区学生公寓区域六艺路一切车辆禁止通行。六艺路
3、车辆禁行时间:7:30-8:0011:50-12:3013:30-14:00必要时,安全保卫处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对公寓区六艺路实行全天车辆禁行管制。第七条车辆通行申请及车辆信息注销1 .教职工车辆。由本人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领取车辆通行申请表,连同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起交给本单位(部门)以及人事处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安全保卫处审核录入车辆识别系统。人事处在办理教职工离职手续时,同时办理离职教职工车辆信息注销手续。2 .外来商户及供货、服务车辆。由本人到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领取车辆通行申请表,连同本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起交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
4、安全保卫处审核并录入车辆识别系统。业务结束或离职时,车主所属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负责人审批后,报安全保卫处进行车辆信息注销。申请车辆门禁通行信息录入基本流程:本人到保卫处领取申请表一填表、附件(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所属单位、部门确认并由负责人签批一送保卫处登记审核备案一保卫处录入车辆信息开通门禁(2个工作日内)。3,为加强车辆管理和系统维护,车辆通行信息实行年审制。即车辆门禁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所有车辆车主自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录入后,在到期对应日之前30日内,需持新的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车辆信息延期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门禁车辆系统将自动取消车辆信息。
5、第四章行驶管理第八条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处室、学院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第九条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1 .公交车;2 .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3 .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4 .大、中、小型货车;5 .由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由本部门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进
6、出的校门、时间、数量及行驶路线),经批准后,才允许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第十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 .出租车等营运载客轿车、非法载客轿车;2 .畜力车;3 .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货运三轮车、板车;4 .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5 .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6 .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7 .无牌照的摩托车、汽车;8 .送外卖的各类车辆;9 ,共享单车;10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第十一条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严格遵守5公里/小时。进入校园禁止鸣笛、超速、超车、并行、
7、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禁止汽车播放音响。第十二条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第十三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电力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第十四条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部门事先申报,经安全保卫处审核后,方可进出校门。第五章停放管理第十五条学校主要为本校师生员工及校内商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为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其他设施。如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第十七条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
8、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不得在车位外停放车辆。教职工和校内经营商户、从业人员的电动车、摩托车自觉停放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第十八条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第十九条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第二十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一
9、条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离校。第二十三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将追究其个人及所属单位管理人责任。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理赔。第二十四条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停放、超速行驶等),被监控设备抓拍及张贴违章停放告知单三次及以上者,车辆管理系统会自动注销其车牌号,取消其进入校园资格,被取消进出资格车辆半年后需重新申请授权,方可再次进入校园。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