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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省(部)及市(厅)级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等财政性经费以及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国家、省(部)、市(厅)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照有关的项目批文填报相应的任务书、预算报告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教务处。第四条教务处将立项的项目列入年度科研计划下达,项目所在单位做出合理安排,定期检查、督促,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第五条项目
2、主持人应根据科研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科研工作。第六条教务处定期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检查报告。第七条科研计划项目如需变更研究计划、调整人员和经费使用,主持人与依托单位须将变更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的人员,应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对未按原目标完成或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学院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冻结、停拨经费,并追回学院配套经费。第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罚:(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二)剽窃他人
3、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严重违反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五)其他应处罚的情况。第九条科研计划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鉴定(或结题)申请,填报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工作按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科研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技术成果,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学院提出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规程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第十条通过结题、验收和鉴定的科研计划项目,项目主持人提供科研计划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完整的科研档案材料。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第三章科研经
4、费管理第十二条按计划使用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第十三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程序:(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转入教务处后,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报送经费使用计划,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下达经费拨款单,项目负责人按预算科目使用经费。(二)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全部用于项目本身,学校不提取任何管理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三)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为:项目主持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四)项目组成员或其他人员提取的劳务酬金和绩效应纳税的,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缴。其它应缴的税、费按规定支付。第十四条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