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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办发财务(2018)4号关于规范债务签认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随着内外部单位间债权债务对账签认工作的日益增多,为规避支付风险,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现对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几种债权债务确认文书的签认作如下规范和要求:一、中国中铁内部债权债务确认书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办法(中铁财务股份194号文)的相关精神,内部债权债务确认书具有绝对的仲裁效力,一经盖章签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项目公章、财务专用章)都视为对债权债务清偿无争议,将在内部仲裁中被无条件执行。内部债权债务的签认必须严肃对待,要求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规范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接收、传递和盖章签认工作。各单位、各部门
2、在收到债权债务签认书的第一时间必须报送公司财会部分管清欠工作的负责人,并做好报送记录;财会部分管清欠工作的负责人收到债权债务确认书后,须及时报经财会部长和总会计师研究是否进行盖章签认,再根据研究后的意见进行办理。公司财会部对每笔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接收、传递和盖章签认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接收、传递和盖章签认的全过程。二、中国中铁内部交易及往来对账确认单中国中铁内部交易及往来对账确认单(以下简称对账单)不具备仲裁清偿效力,主要作用于报表关联方往来对账差异消除与差异责任明确的作用,原则上报表期时由债权单位找债务单位进行签认。各项目除必须找关联单位对账签认相关债权,对账签认金额应与所编制
3、的报表一致;关联单位发来的债务签认也应谨慎对待,只有在与报表填列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签认。三、内外部单位债权债务询证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内、外部单位因财务数据披露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债权债务进行询证时,对于询证函由会计师事务所寄出、且明确注明“仅为核对账务,并非非催款之用”的,可以据实签认,但签认后询证函只能寄往事务所;如询证函未明确阐述为非催款之用的,不能办理签认。对非会计师事务所邮寄的询证函、对账函,应对收到债务询证函件认真研究文义,谨慎对待,并及时上报公司财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认。四、签认要求及责任追究所有债权债务文书只能由财务人员签认,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做好记录。其余部门一律不得签认并盖章,如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据文书所盖印鉴的类型及签字人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签认每一笔债务,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对因签认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公司将依据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责。抄送:财务部、审计部、法规部、存档。中铁五局电务城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