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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学证明是指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过程中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医学证明,加强对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作规定如下:一、在我院取得执业资质的临床医师可出具医学证明。二、医师在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证明,不得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三、为门诊病人出具医学证明,必须具备盖有一周内挂号印鉴的门诊病历,且有病情记录及一周内门诊化验检查的报告单或特检单。四、住院病人出院需办理医学证明者,须持有已填写出院小结的门诊病历。五、夜间值班无特殊情况不出具医学证明文件,需要开具医学证明者,次日可凭门诊病历记录及有关检查到门诊办理。六、需补办医学证明者,应由首诊医师或经治医师开具,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时间。七、医师必须严格掌握各类疾病的诊断标准及病休天数,原则上一般传染病不超过一周,肝炎、结核不得超过半个月。八、医学证明各项目要填写完整、规范,字迹清楚。九、医学证明书由门诊部统一管理、发放、回收并登记。十、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十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的医学证明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