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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杳,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我们在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批管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2014年8月起,财政部全面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代理机构的发展呈现出“小、散、乱”的
2、趋势,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等问题。自2008年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和重点内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2018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此次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两个办法的衔接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管理,征求意见稿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既要顺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方向,又要兼顾代理机构监管变化趋势。二、主要内容
3、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二)明确检查原则和工作要求。代理机构监督检杳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
4、和查处结果。(三)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直数量。(四)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明确了涉及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五)规范检查的实施步骤。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践,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了检查实施步骤,主要分为下达检查通知、选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六)明确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