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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群死群伤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多重因素影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施工现场危险性较高的作业行为,从业人员多、涉及面广,亟待进一步规范管理。2(X)8年,我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印发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淅建建(2009)25号),对我省建筑
2、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I、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为我省建筑行业健康平樵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为加快推进建筑行业“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淅建(2018)18号),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考试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的委托下放,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以及省外人员到我省企业从业需换发证书等条款。虽然办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随着建筑业不断发展和政府监管数字化改革,办法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亟需重新修订。一是由于2018年对考试考核和证书发放权力的下
3、放,导致部分地区考试考核管理不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办学要求、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严,培训效果难以保障。二是监管手段未实现数字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仍采用传统的纸质证书,存在伪造、变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风险隐患。三是办法中关于从业管理的部分条款与实际管理要求有差距,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没有明确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没有挂钩,没有明确从业人员具体年龄上限,等等,不利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四是办法要求省外持证人员到我省企业从业,需换发证书,与住建部明确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省互认的要求不相一致。二、起草过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征
4、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站全面梳理了当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完成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日向厅相关处室、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共52条,经逐条认真梳理,其中采纳13条,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27条。经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淅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27条,内容包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1 .明确工种范围。根据全国一体化
5、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o304-2022)规定,调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名称,并结合我省实际,继续保留“建筑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第1-3条)2 .明确职责权限。明确了省外持证人员的管理要求,电子证照实行跨地区互认、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第4-6条)3 .规范培训活动。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以及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做好培训记录等。(第7-8条)4 .细化许可流程。规定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考核内容、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等;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时限、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复核等事宜。(第9T7条)5 .加强从业管理。规定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越重机械或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方可上岗,企业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等事宜;要求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实习操作;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作业人员作业要求;规定发现隐患时,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笫18-22条)6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省建设厅撤销、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的情形。(第24-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