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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互连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为学院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等提供服务。第三条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提出要求,信息中心负责执行学院关于网络应用的相关政策,提供网络维护和网络使用的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实施。第五条校园网用
2、户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若发现违法有害信息,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校园网账号第六条校园网上网帐号为实名管理,每人只可申办一个帐号。同一用户有两个及以上帐号的,信息中心有权注销其不符合身份的帐号。禁止使用校园网账号默认密码,且满足密码复杂度要求,密码复杂度由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字符混合使用,例如:XXXXXXo第七条校园网账号开通对象包括:学院教职工、在校学生、在校企业及其他临时人员。校园网账号使用范围:1 .教职工、企业和临时帐号可在学校任何地区使用(除宿舍楼和公租房)。2 .学生帐号可在学校除宿舍楼和公租房任何地区使用。第八条帐号泄漏、密码丢
3、失、注销1 .帐号泄漏需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改密码,以免帐号被别人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 .密码丢失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信息中心找回。3 .教师退休或其他原因从学校离职,由人事管理部门通知信息中心注销帐号;学生离校由系部通知信息中心注销帐号;企业用户离校由企业管理部门通知信息中心注销帐号;临时帐号用完立即注销。第九条帐号主要用于上互联网,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告诉他人;因告诉他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帐号应当修改默认初始密码,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个上网账号只能登录三个终端。第三章校园网管理第十条接入校园网络的用户仅限于学习、教学、管理和使用。第
4、十一条任何教师和学生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服务器、终端设备的活动。第十二条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第十三条校园网用户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及密码,不得随意告诉他
5、人,防止账号被盗用,造成信息泄露。使用公共电脑上网的教师,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注销。第十四条全体师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个人的上网行为负责。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第十六条校园网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实施保密措施。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数据拷贝传递到校外。第十七条校园网内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电脑的IP地址。第十八条未经网络管理员允许,不得随意触碰校园网络设备,更不得自行插拔网络设备上的网线。第十九条不得在校园网上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第二十条师生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
6、息,杜绝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如发现相关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信息中心。第二十一条各类服务器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服务器管理人员所拥有,管理人员对用户口令保密。第二十二条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得浏览非法网站。在上网高峰时段不得使用能抢占系统资源的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源。第二十三条校园网络用户应配合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管理的各项工作,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传播有害信息行为。第四章网络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络的网络设施由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院内各楼栋的机柜、交换机、AP、配线架和设备间是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重要节点,学院其他各部门未经同意,不能占用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信息中心对校内各处的网络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未经学院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能私自开启、连接网络设备。第二十六条擅自移动、攻击和破坏网络设施的,需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交保卫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对重要的网络节点,需保证24小时供电,未经允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能擅自关闭网络设施。第二十八条网络设备的配置管理由信息中心统一实施。其他部门或个人禁止对校园网络的配置信息进行更改。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