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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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成果快速高效转化,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三条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运营要素的集聚地,集聚创新主体、技术、资本、人才等

2、资源,搭建平台+机构+产业+资本的服务链条,通过交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投融资等资本化手段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第四条转化运营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五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筛选与收储的汇集库,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导航分析建立重点产业专利池,通过托管、买断、许可等多种方式收储一批高价值专,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并开展集中运营。第六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撮合与交易的交汇地,研究开发专利价值评估模型、专利供需对接算法等基础性工具,挖掘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发现高校院所存量专利价值,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第

3、七条转化运营机构是知识产权金融与服务的支撑点,通过运营高价值专利为融资赋能,综合运用收购许可、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投融资等形式帮助市场主体获得融资。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报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在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设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2 .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3 .具备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已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内生机制和业务模式,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4 .具备知识产权收储或价值评估或交易撮合等线上系统功能,目线下运营载体面积不小于300平方。5 .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

4、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6 .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近三年知识产权交易额2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5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30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00O万元以上,或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转化运营机构:1.申报材料不实,经查证属实的;7 .违法违规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8 .在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面向全市发布申报认定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知识

5、产权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报转化运营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申报书;2 .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3 .收储、受托运营专利相关材料;4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或服务收入情况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实地评估,主要从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资源基础、运营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转化运营机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

6、7号)相关规定,对上一年度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第十六条转化运营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运营绩效和运营工作情况报告。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资格。第十八条转化运营机构发生并购、重组、破产、转业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九条转化运营机构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培育活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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