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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是指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包括上级帮扶资金、专项资金等)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
2、主。主要包括:(一)农业农村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四)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确认。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
3、查;根据需要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建设审批工作;统计部门做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纳统工作。具体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广东省
4、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八条各族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除需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特殊重大工程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需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进行项目策划生成。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一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或
5、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送下一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第十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选取,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慨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己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储备项目。第十
6、一条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投资资金需求和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形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单位、建设期限、项目状态、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等;(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应及时下达,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7、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中期调整中对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事项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审核把关,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
8、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已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不再进行咨询评估。第十九条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未经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四章项目设计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二条项目建
9、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报
10、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或落实情况说明;(一)因国家、省、市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三)其他经县政府批准调整的。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附财政部门对增加投资资金安排的意见。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第二十七条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
11、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和下达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
12、投资估算,但未超过10席(不含)的或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的或增加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项目单位对呈报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概算文件程序的合法性、项目的完整性和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均要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除外)。报批项目投资概算,应附以下文件:(一)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函;(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或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