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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笫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12014)1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妇幼重
2、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二)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三)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四)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五)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妇女病免费检查项目;(六)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七)其他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四条补助资金标准如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项目任务完成。(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人均400元标准安排项目资金。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财力情况给予分档补助(400元、300元、250元、250元),对于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重点
3、倾斜。(二)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叶酸片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省级按照人均12元标准安排预算,根据招标采购实际价格拨付资金。(三)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延续性宫颈癌检查项目人均检测经费54元,宫颈痛HPV.检查试点项目人均检测经费153元,乳腺癌检查项目人均检测经费8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四)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试点地区开展免费地贫筛查、基因检测、产前诊断等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地贫筛查每对夫妇160元、地贫基因检测每对夫妇100o元、地贫产前诊断每例1850元
4、。(五)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妇女病免费检查项目:省级财政按照人均112元安排补助资金。(六)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人均430元标准安排项目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给予分档补助(80%、60%、40%、20%),对于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重点倾斜。(七)其他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第五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地承担的项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按照任务量,实行定额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当年全额下达。农村妇女靖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所需叶酸片由省
5、卫生计生委统一集中采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妇女病免费检查、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模式进行管理,次年根据各地实际完成任务情况,按例结算。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项目预算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批。第七条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工作方案,明确各地承担的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任务数量,并提出项目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在每
6、年10月底前提前细化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预计数。第八条省卫生计生委在年度项目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的30日内,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本级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九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
7、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杳。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第十二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