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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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修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的所有工程项目(家属住宅除外)。第三条新建工程项目(学校立项或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校的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没有全部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进行移交。对其中已经完工的子项目,如果学校需要提前使用,可将使用部分的管理及维修(含技术资料)先行移交,待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再办理全部移交手续。第五条移交之前,接收方要提前安排好管理及维修人员,以便交接后能够立即进行运

2、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第六条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基本建设处、后勤处)负责的工程项目,分三类情况进行移交:1.单体建设工程资产部分向国资处移交,管理和维修部分向后勤处移交;2,室外管网、道路、园林绿化工程向后勤处移交;3 .消防工程向公安(保卫)处移交;4 .网络工程向信息化建设处移交。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需要将工程项目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办理移交及委托管理手续,委托管理可分为使用管理和维修管理两部分。第二章移交准备第七条工程项目移交前,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工程项目竣工移交记录单。第八条对于电梯、消防系统、配电室、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等工程的内部设施

3、,应在竣工移交前,由建设管理部门通知接收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第三章移交内容第九条工程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实物及其建筑、水、电、暖、网络、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相关设备清单、性能参数、规格型号、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等。5 .与工程项目实物配套的相关附件及资料。3,竣工工程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由建设管理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第四章移交程序第十条建设管理部门在现场移交前10个工作日,先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技术文件、固定资产文件移交给接收部门。若因特殊原因技术文件未准备齐全,但学校又需要限时移交的工程,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在办理实物移交手续之后补充移交,但滞后时间原则上不得超

4、过30天。第十一条接收部门取得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在1周内自行与建设管理部门联系,先期进行预验。建设管理部门在提交技术文件1周以后,开始进行工程项目移交。现场移交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接收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现场移交全体人员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进行查验、清点,并登记存在的各种问题。第十三条现场移交完成后,交接双方签署竣工工程项目移交书。对于暂时无法移交的项目,双方商议确定最后移交的时间、地点。第五章移交后的维修保修第十四条自竣工项目移交书签定之日起,工程项目的保修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期限内工程项目的保修,由接受部门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直接与承建单位联系维修,必要时可请建设管理部门协调。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因紧急情况或施工单位未能及时保修的,接受部门可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经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从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的承建单位保修款中扣除。保修期满经接受部门全面检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视情况对承建单位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清算。第十五条凡因使用者使用不当或因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房屋结构、线路布置、暖卫设备布置等引起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建设管理部门一律不负责保修。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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