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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受助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我校根据有关政策,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金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为辅助措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我校各项规章制度;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4 .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
2、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5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经过困难生认定,符合困难生条件。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以下几种资助方式:1 .奖助学金:(I)奖学金是资助给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2)助学金是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2 .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学校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4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社会发生突发性的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5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
3、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具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资助日常工作。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15人)为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七条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1 .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或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2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3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校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4 .学校审定: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各班级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 .资助发放:学校审定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6 .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受处分者;7 .学年度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第九条休学、出国、参军、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