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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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学前教化条例(2012年U月29日云南省第I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3年3月I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化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化侦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化的实施与管理。本条例所称学前教化,是指为3-6周岁儿童供应保育和教化服务活动的总称。本条例所称学前教化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化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化是国民教化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化遵循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化机构或者为学前教化供应资助。第四条学前教化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嬉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化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化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化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化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化资源总量,主动发展民办学前教化,激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化,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化公共服务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化成果

3、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职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化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化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化经费应当向学前教化倾斜,财政性学前教化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化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依据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化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状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教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化工作,对学前教化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化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详细负责学前教化工作。省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化机构办园标准和老师指导用达审定方法,建立学前教化质量评估体系。第九条下列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化

4、工作的相关职责:(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化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化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方法和民办学前教化机构以奖代补详细方法:(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化、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化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依据工作须要适时调整;(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化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化、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方法,对学前教化机构收费实施监管;(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化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方法:(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化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

5、治、养分保障、食品平安等方面的工作:(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化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化机构的布局,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化机构设施建设状况:(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化、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化机构建设用地;(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化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化纳入社区教化内容,协作教化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化机构平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化的相关工作

6、。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化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化询问、宣扬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前教化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化机构的发展,并帮助做好学前教化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前教化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供应健康平安的生活、教化条件与环境,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化。第十.条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运用科学的保育和教化学问与方法,并送适龄儿童入园接受保育和教化。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对学龄前儿童开发的广播影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嬉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

7、律和国家规定的平安卫生标准。第三章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学前教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化机构负责人、老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三)有健全的平安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全部权或者运用权;(一)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安和P.生标准;(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学前教化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四)配备符合

8、平安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六)寄宿制学前教化机构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笫卜六条学前教化机构的负责人、老师、保育员等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其中,学前教化机构的负责人、老师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经教化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学前教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化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

9、前教化机构工作。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学前教化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材料。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确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教化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公办学前教化机构发给办学登记证;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化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同时报州(市)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化机构及其堂程向社会公开。公办学前教化机构取得办学登记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前教化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八条学前教化机构变

10、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PI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状况向社会公开。学前教化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当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化、财政部门依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化机构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化机构的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学前教化机构在水、电、燃气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与中小学校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化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挪用学前教化机构所收取的费用。其次卜一条学前教化机

11、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招生和设置班额。城镇学前教化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有接受i股教化实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农村留守适龄儿童入园。第四章保育与教化其次十二条学前教化机构应当科学支配教化内容和方法,注意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意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究需求,爱护和培育学龄前儿童的爱好和想象力:合理支配学龄前儿童一口生活作息,培育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学前教化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化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反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其次十三条学龄前儿童新入园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卫生

12、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学前教化机构应当依据规定组织在园儿童进行年度体检。其次十四条学前教化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敬重和爱惜学龄前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卑视进城务工人员了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二)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三)侵扰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其次十五条学前教化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供应不符合卫生平安标准的食品:()运用有平安隐患的建筑物、活动场地、设施、交通工具;(三)运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用具:(四)组织学龄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和无平安保障的其他活动。其次十六条学前教化机构应当建立入园离

13、园接送制度。特地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其次十七条学前教化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务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在园儿童开展演练。学前教化机构应当依据要求,作好短日晨检、食品平安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预防传染病、食品平安事故及其他事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务时,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妥当处置,并刚好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化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其次十八条激励学前教化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保育和教化的科学探讨、教学探讨工作,并将探讨成果用于保教实践。第五章保障措施其次十九条学前教化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状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

14、适时调整,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供应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学前教化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学前教化机构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设置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第三十条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没有配套学前教化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学前教化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化设施。未依据规定支配配套学前教化设施建设的小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学前教化设施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运用。城镇居住小区

15、配套建设的学前教化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据所在地县级教化行政部门看法支配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学前教化设施的用途。举办公办学前教化机构的,由财政支配建设或者租赁资金;举办民办学前教化机构的,由举办者购买或者租赁运用。其中,举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化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赐予扶持。因城乡建设规划等缘由须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前教化机构设置规划予以市建,或者依法赐予补偿,补偿费用用于幼儿园建设,其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化,将农村学前教化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化机构。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化机构,并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建设多所其他形式的学前教化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屈学前教化机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学前教化机构、修理改造城镇公办学前教化机构、扶持普惠性民办学前教化机构、嘉奖补助省级示范学前教化机构、培育培训幼儿老师等。州(市)人民政府支配肯定经费支持示范学前教化机构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下列扶持措施,发展民办学前教化:(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nJ以免费供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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