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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0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宗旨,坚持勤俭节约、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维修,包括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和功能升级等。第二章职责与范围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避免因保养不及时、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第六条
2、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避免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造成进一步损坏。第七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须由厂方负责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维修。第三章维修程序第八条申请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申报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组织维修;使用其他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申报人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备案表,使用单位审核后组织维修。第九条申请使用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复核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信息,确定是否维修,指派专人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
3、鉴定,与使用单位共同拟定维修方案;使用其他经费开展维修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核查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信息,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鉴定,确定是否维修。第十条维修项目获批后,使用单位可通过委托设备原厂维修、第三方维修或自行维修的方式开展维修工作。采取现场维修方式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在场监督;采取返厂维修方式的,须签订协议,约定维修周期与赔偿责任。使用单位须加强对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作好维修记录,避免因维修过程管理监督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第十一条使用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维修项目,由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使用其他经费的维修项目,维修金额在人民币
4、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维修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单台(套)或批量维修经费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第十三条维修项目获批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购买维修服务。第十四条维修过程中,更换的旧件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第四章维修经费第十五条学校集中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优先保障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承担了一定数量教学任务或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中成绩优异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学校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且优先支持管理到位、使用效益突出的仪器设备。其他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维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30%o第十七条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应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或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邀请或接受厂商、维修商以巡检、保养、维护等名义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或系统升级,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因未经审批的巡检、保养、维护等产生的故障、不良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产生的费用学校不予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