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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维修管理规定为明确学校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在移交、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责任,规范各方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竣工房屋验收时,校基建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有关方均应派人参加。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由基建处协调处理。第二条由国资处组织基建处、后勤处和有关方进行设备清查与移交,并办理使用、管理移交手续。第三条竣工房屋移交时,基建处要向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有关方提供“维修项目和维修单位电话”,并在三个月内向后勤处提供竣工图纸一套。第四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时,必须明确国家规定以外双方约定的维修内容和维修时间。第五条自接收之日起,物业管理方(或使用方)即为该房屋维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该房屋内各项设施的运行状况,负责日常维修的联系和维修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质保期内大型维修的协调工作。质保期内,不属于建筑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的,由物业管理方(或使用方)向后勤处申请维修。第六条质保期满,须经后勤处和物业管理方签字后基建处方可给施工单位退质保金。第七条基建处要与承建单位签订“管理人员培训协议”,协调培训的有关事项。第八条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有关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听取用户关于维修的意见,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维修事宜。第九条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各方尽快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学校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