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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考试是教学工作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试工作,对形成良好学风、教风、校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考试组织管理第一条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院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统一安排,考试过程的指导和监控、考试有关文件的统一制定和考试试卷的印刷及下发。第二条院(系)是考试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由院(系)主任直接领导考试工作。院(系)负责考试的组织、考场编排、选派监考、违纪处理等工作。各院(系)负责做好试卷的保管工作。第三条各教研室
2、在考试工作中具体负责试卷命题、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工作。第四条考试期间学院要成立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考风、考纪巡查组,开展全校的考试巡查和试卷安全保密检查工作。二、考试方式第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的确定以教学计划为准。第六条各门课程应根据课程的特点、班级大小和人数多少等情况,可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设计或实际操作等形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形式,应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形式及内容,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三、考试命题、审核与试
3、卷(题)库建设第七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要涵盖教学的全部内容的90%以上。试题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体现高职的特点,注意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课程试题的命制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教材的变更或任课教师的改变而出现较大的波动。第八条试题要求难度适中(基础题占70%,中等题占20%,较难的题占10%),区分度好。题型多样,知识覆盖面广,题量适宜,考试时间大专一般为120分钟。第九条试题可自行设计,一般按由易到难的顺序组卷,考试成绩应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以保证试卷有较高的信度和较好的效度。第十条同一课程采用相同试
4、题,试题分难度相当的A、B两套(一套为考试试题,一套为补考题),试题中的命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及评分办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规定时间(一般是考前两周)交教务处。两套试卷的使用由教务处随机抽取确定。两套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o题意表达要求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知识性错误。试题给分合理,答案严密。第十一条试卷卷面要符合“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格式规范“(见附件一)要求。卷面要求布局合理,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的分值,留足答题空白。为便于阅卷,试卷卷面较长的可设计答题纸。第十二条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任选课程在条件许可情
5、况下,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第十三条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均要逐步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逐年增加、更新维护。专业基础课、自选课试卷重复率不得高于10%;公共基础课重复率不得高于20%o第十四条各门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第十五条条件许可情况下,部分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可请校外专家命题。四、试卷印制第十六条试题由教务处统一印刷和保管。五、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O分计。第十八条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O分计。第
6、十九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一周内办理请假缓考手续,报系上批准,由系上在考前上报教务处备案。若未办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在考前一周,向辅导员报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情况,辅导员汇总后交院(系)书记签字,各院(系)进行三天公示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六、考试规则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考试证、身份证、补考通知单等)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证件放在考位左上角以备查对。无考试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十一条学生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凡考试未要求使用的各种教材、资料、笔
7、记等,应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集中放置。开考以后,若在考位上或考位旁边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以作弊论处。第二十三条学生答卷用笔的种类或颜色均按考卷要求使用。答卷前先在规定的地方填写专业、班级、姓名、考号等内容,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就考试内容向监考教师提问,但对不涉及考题内容的其它问题,如试卷印刷模糊等,可举手询问。第二十五条学生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并同意,考生之间不得借用计算器或其它考试用具。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能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须经监考教师同意。第二十七条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
8、换答卷、冒名代考、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答卷、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收或发考试相关信息、学生之间以口语或手势等方式进行答案交流,以作弊论处。第二十八条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第二十九条学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亲自送交监考教师,严禁其它学生代交。第三十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第三十一条缓考、旷考、作弊以及补考严格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生管理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七、考场设置与监考第三十二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第三十三条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65人的需要安排3名以上(含3名)监考
9、人员。第三十四条监考人员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领卷时要仔细检查考试班级、试卷科目及考场。第三十五条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清场、查验证件,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放试卷前要检查学生人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发放试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接打手机、阅读书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第三十六条试卷发放后,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有一名监考人员面对学生站在讲台,另一名监考可巡视。第三十七条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要求的,要及时制止,属于作弊的,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入考场记录,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令其离开考场,不得姑息迁就。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舞弊行为
10、不制止、不报告等,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考生交卷须待监考老师收卷并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点试卷(含空白试卷)、答题纸,严防试卷丢失,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连同作弊考生的作弊证据等一并交给教务处。八、对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第三十七条监考教师除在违规学生的试卷上注明“违规”字样外,还要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分表,由主监考教师和副监考教师一道签字后立即报教务处。学生考试违规应当场处理。第三十八条教务处接到学生违规情况的报告并核实后,立即通知学生处、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第三十九条对注明“违规”字样的试卷,阅卷时按教务处认定情况和通知处理。
11、第四十条对考试违规的学生的纪律处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八、阅卷、成绩评定与记载第四十一条阅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规范阅卷。统一考试的课程应统一阅卷,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第四十二条阅卷必须采用红色笔进行。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实得分,不写扣分,即不得出现“-5”、“-0.5”等。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第四十三条每份试卷要认真复核,不能出现漏评某题或漏统某题分数等现象。评阅过程中,如果大题题首原记分有误需要改动时,应将错误之处打“X”,并在该大题题首附近空白处另画方框,写上正确的分数并签名。第四十四条
12、考试阅卷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填写阅卷情况登记表,各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出学生成绩,并上传到鹏达网上,同时完整填写记分册,由各教研室主任统一收齐后交教务处备查。第四十五条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考试。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成绩。第四十七条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达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四十八条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折算。没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成绩占70%60%;有实践环节的视其情况由各系制定适当比例,报教务处同意后执行。第四十九条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
13、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各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第五十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第五十一条各班要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并通知不及格者准备补考。九、试卷分析与存档第五十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要根据要求进行试卷定性、定量分析,填写成绩分析表。第五十三条试卷分析工作结束后,教师要将阅卷情况登记表、各班试卷、答题纸、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分班装订,连同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填写的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分析(见附三),由各系整理收交好后统一并上交教务处存档。十、考试安全保密第五十四条在试卷命题、印制以及交接等全过程中应始终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泄密或丢失。一旦发现试卷泄密或丢失,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并追究事故的责任人。第五十五条试卷保管要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安全。H一、附则第五十六条特殊课程如体育、美术绘画、外语口试、形体、舞蹈等课程的考核,各系或教研组要制定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