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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位论文预答辩(以下简称“预答辩”)系正式答辩的必要前置程序,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均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第三条预答辩应至少在提交学位申请两个月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学科统一安排。第四条预答辩一般应采取现场答辩方式组织。若研究生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现场答辩的,须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采取视频方式
2、组织预答辩,但应做好预答辩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五条预答辩程序(一)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撰写后,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预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学科审核同意后,上传学位论文初稿,并向学院提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书。(二)预答辩必须由学科统一组织,学位论文应至少提前7天送达预答辩专家。博士点培育学科的预答辩工作由挂靠学科所在学院组织。(S)预答辩应该公开举行,博士(硕士)预答辩由学科组织聘请三至五名(三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参加预答辩专家组。博士(硕士)预答辩专家一般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教授(教授、副
3、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预答辩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第六条预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尤其对于预答辩专家组的评议意见和评分结果要有详细记载。第七条预答辩结果及处理预答辩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须在不少于一个月的期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方可重新提交预答辩申请。再次预答辩时,答辩人应向预答辩专家组就上一次预答辩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预答辩成绩合格的研究生,须根据预答辩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填写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修改认定书,经指导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学位申请。第八条法学以二级学科为单位,法学以外学科以一级学科为单位,对预答辩成绩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进行排序,分别形成排名居末位5%(法学学科)和10%(法学以外学科)以内的学生名单。预答辩成绩排序由学院汇总各学科意见后统一进行公不O第九条每学期学位申请截止前一周,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硕士预答辩末位名单以及经两次以上预答辩方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名单进行备案。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