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涉外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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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涉外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涉外工作的管理,规范涉外工作程序。加强对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的有序管理,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国内外合作交流的积极性,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与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会的涉外工作由理事长统一领导并委托秘书长负责管理。第三条秘书处是本会涉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会涉外工作的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指导。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秘书处对口联络、沟通和配合。第四条基金会涉外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秘书处备案登记归档。第五条涉外工作

2、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按照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第六条基金会涉外工作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管理,主要从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采取查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第二章国内合作交流制度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国内合作交流是指基金会与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之间依托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开展的合作。合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地方原则。主动深入地方,了解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并给予人才、技术支持;(二)互利互惠原则。双方互惠原则是国内合作交流的基础,构建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3、的机制是目标;(三)统筹管理原则。国内合作交流是双项活动,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实施统筹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和检查考评。第八条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制订国内合作交流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划,做好国内合作交流的日常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二)协调和督促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情况;(S)完善基金会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国内合作交流先进经验。第九条开展国内合作交流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其中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地区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第十条国内

4、合作交流项目能促进人才培养、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平,带动基金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基金会发展需要。第十一条不宜引进的国内合作交流项目:(一)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S)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国内合作交流项目来源:(一)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直接委托基金会承担的项目;(二)基金会向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申请承担的项目;(三)基金会与地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向上级或地方申报、共同承担的项目,基金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项目为双方联合相关资源,共同开展相关活动。第三章涉外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本会在涉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

5、对外工作方针,执行国家外交政策,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涉外纪律及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不得各行其是。第十四条本会组团出访必须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任务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第十五条因公出访,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确定内容,必须按批准方案执行,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第十六条本会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外人员的监督与检查,做好出访前的涉外纪律教育。第十七条外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团出访,本会须书面征求参团单位涉外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第十八条以基金会会名义举办涉外活动,秘书处应视其内容及性质报会领导审批。第十九条凡应邀出国协调、交流或邀请国外有关机构来华协调、交流等活动,应商秘书处,报会领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第二十条本会实施境外募捐,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接收外国政府、境外机构及个人的捐赠,须商秘书处并在会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自收到涉外活动请示报告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或审批情况通知请示部门。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须定期用书面形式将本部门的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情况向秘书处及时通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仍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22年月30日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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