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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新校区校园整体环境稳定有序,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物业管理单位及使用人(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条例、XX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设计功能统一招租,负责查验租赁单位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证件,同时负责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明确规定租赁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所租赁房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三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如需对所使用房屋进行各类涉及
2、改动原有墙体(含玻璃墙)装饰装修,或改动原有水、电、暖、气等线路的,必须事先将设计方案报新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规划设计部,获得批准后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第四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外墙体(含公共走廊)的标识性门头、牌匾、广告牌等装饰,及各类安全防护、除尘、空调设备装置安装方案由新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规划设计部统一设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涉及费用由租赁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期间的治安、防火安全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第六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校后勤处统一负责。第七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按
3、照XX市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丙级标准的80%收费。第八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1.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管护费;2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3 .绿化管理费;4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5 .综合治理费。第九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租赁单位或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能源使用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第十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执行驻地政府文件规定,取费必须与政府规定的取费标准保持一致。如政府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学校取费等级与标准将予以调节。第十一条依照“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保障服务”的原则,租赁单位和个人应按年(全
4、年以十个月计)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费用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标准收取,计划财务处负责将物业管理服务费划拨至后勤处。第十二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能源使用费由校后勤处负责按标准定期收取。对于无故不缴纳能源使用费的,学校将增收3%。的日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经催缴仍未交费的,停止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能源供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租赁单位或个人负责。第十三条学校所有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学校制发的有效证件,文明行政,规范收费。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租赁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新校区管理协调办公室举报。第十四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商品定
5、价、质量、服务态度等市场行为,由校后勤处负责统一监督检查与管理,对于出现以下行为者,后勤处有权依照国家、XX省、XX市政府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单位或个人相应处罚,直至建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终止执行租赁合同。1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2 .出售过期、失效商品;3 .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经指出仍不改正;4 .对待消费者服务态度恶劣,经指出仍不整改,消费者反映强烈;5 .其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第十五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向校后勤处投诉。对后勤处处理不满的,可向新校区管理协调办公室投诉。第十六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校后勤处、保卫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新校区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学校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收取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相关费用时须出具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发的票据。否则,租赁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纳。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区校园内所有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校区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