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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改说明一起草依据1985年4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4年9月16日市财政局会同原市规划局依据宁政发(1985)48号文件精神,按程序制定印发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至今,规范了我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参考其他地区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二起草过程按照部署要求,2024年5月越,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整理和收集上位法以及其他城市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牵头起草形成了本细则。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第二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及上述项目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J其他条款未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