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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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解读2023年8月7日,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叶办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中证协发2023147号,以下简称“内审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并将于2024年I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小编就内审指引的部分要点作简要解读。D起草背景内审指引起草说明指出,根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等相关重大决策部署,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不断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内

2、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使命.2021年,协会对开展了证券公司内审工作问卷调查,调研结果显示内部审计全覆盖、履职保障机制、专业胜任能力、内审结果运用等有待增强。内审指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以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高质量运行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九条,从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黄、职费权限、工作程序、审计结果也能用、责任追究等几大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内审指弓I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责任追究

3、第七章自律管理第八章附则正式稿较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2022年8月,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邀请各证券公司就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本次内审指引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K制度依据.内审指引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增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I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等.2、子公司适用问题。内审指引正式稿新增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薄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适用本规则.同时,在第十九

4、条中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当,规定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即证券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由证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决定,可通过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3、总审计师制度.内审指引第十二条中对总审计师制度作了较大修订,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应当建立总审计制度”调整为了“可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删除了总审计师不能兼职和满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现阶段证券公司规模不一,若直接规定必须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可能会使个别证券公司难以适应。4、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内审指引第十四条中对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要求修订为原则性要求,从征求意见稿的“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

5、的5”表述调整为“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此外,内审指引进一步规定了,子公司内审人员数量与母公司合并计算,并明确“公司员工人数,的统计口径。5、内部审计人员薪酬收入。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内审指引区分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内部审计人员,修订为“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费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

6、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6、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内审指引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相关规定.7、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内审指引本次新增了第四十七条,明确“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规开展内部审计时发现问题且已纠正的,协会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违规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动性.8、过渡期安排。内审指引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考核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指引发布后证券公司将根据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因此内审指引第四十九条设置了过渡期,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保证券公司合理安外而关工作。S主要条款解读1

7、、明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定义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证券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解读:内审指引第三条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定义进行了规定,即需要对证券公司业务经营、风睑管理、内控合规等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涵盖了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起草说明指出,内部审计职责原则上包括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等内容。2、明确组织体系建设要求,强调董事会责任第四条证券公司设

8、立党委的,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第八条证券公司堇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解读:内审指引明确设立党委的证券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审工作战略谋划、顶

9、层设计等方面的领导。要求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强调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设省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设立审计委员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并根据公司治理安排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批准审计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并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等.3、规范审计工作流程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解读:内审指引第四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作了细致的规定,明确应当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

10、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原则上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准备阶段一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实际组建审计工作组,并在审计前收集研究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二是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证、豆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报告阶段一是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争议

11、解决机制。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及时作出处理.督促整改阶段一是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二是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4、强调整改落实与审计成果运用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费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对内

12、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解读:内审指引进一步压实整改落实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求及时总结和分析,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同时,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5、明确责任追究具体情形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

13、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杳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空或者商业秘型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内

14、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解读:第六章责任追究分别对被审计单位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费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被审计单位拒不配合、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等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隐瞒问题、提供虚假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以权谋私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费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内审指引还规定了免予问责的情形,即对于审计工作人员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充分履行职责并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S出台意义本次内审指引指引的出台,填补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领域规范性指引的空白,旨在推动证券行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证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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