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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学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
2、学分归入本人档案。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领导组织全校的考试工作;巡视检查考场纪律,监督师生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审查、批准或撤消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科负责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课程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第六条学院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试前要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布置,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第七条
3、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第八条考试应注重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多次考核如月考、中考等来提高过程考核的权重比重,考核形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机考、口试、作业、讨论、论文、设计、测验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第九条各门课程考试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恰当考试方式,经学科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批准,教学办公室备案。第十条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命题应规范严谨,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试要有合适的比例。第十一条采用笔试
4、的形式考试的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A、B两套试卷(考教分离课程须出A、B、C、D四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第十二条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不能组成命题小组者,由学院或学科指定专人完成。学科负责人、教学主管院长要对试卷质量严格把关。第十三条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第十四条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原则上实施考教分离。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不得超过40%o第十五条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卷面要求布局合理,
5、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的分值,留足答题空白。为便于阅卷,试卷卷面较长的可设计答题纸。第十六条命题人应将试卷样稿、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试卷电子版及大学考试命题审批、印刷表,经学科负责人、教学主管院长签字审核后,在考试前3周提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办教学秘书统一将试卷样本送交教务处指定地方印制、领取。第十七条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刷保管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试卷印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印刷中心应妥善保管试卷。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与试卷相关的废弃纸张。第四章考务工作第十八条考试时间1、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每学期最后二周为考试周,由教务处安排
6、各学院期末考试的时间段。2、考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时长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报批和备案。3、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性公共基础课考教分离的考务工作;其它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考试,学院应在考试前2周将考试日程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九条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第二十条监考、巡考安排1、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主、副监考教师各1人,大于60人的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3人。2、监考教师的安排由课程归属学院落实,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安排。主监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教师担任。3、考教分离课程考试的监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应在考前报送监考教师名单。4、各学院教师、行
7、政管理工作人员等都有监考义务,应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监考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监考工作,由教务处协调安排。5、学院要在考试前向监考教师发出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排定的监考人员不得请他人代监考,如确实无法监考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另行安排人员统一报教务处备案。代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教师或管理人员。6、考教分离课程由学校统一派巡考组检查考试纪律,其他课程由学院安排巡考组检查考试纪律。学院对每周考试课程的巡考情况应及时汇总并报教务处。第五章阅卷、成绩评定与试卷评析第二十一条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规范阅卷。记分要准确、工整。
8、批阅分数若确有错误需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第二十二条成绩评定1、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制记分。2、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应根据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过程考核除结合多种考核形式外,还应体现学生平时到课情况),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经学科和学院批准后执行,并在开课时告知学生。3、综合评定的课程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呈正态分布。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网上录入和提交工作,并将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材
9、料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查看成绩。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填写大学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任课教师应填写大学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学生试卷,经学科、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第二十六条试卷评析1、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针对教与学、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填写大学试卷质量统计分析表
10、和大学试卷质量与教学评述表。学科组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学科应及时将试卷分析结果报学院教学办公室。2、所有课程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试卷评析。第六章考试试卷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学院是试卷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1、学生的试卷由开课学院统一保管,并建立试卷档案。2、试卷可以按教学班或行政班装订归档;重修试卷按教学班装订归档;补考试卷按课程装订归档。3、试卷材料由任课教师按以下顺序装订:试卷封面、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册、学生成绩单、试卷质量与教学评述表、空白卷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答题卷(按学号顺序)装订。
11、4、采用机考、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教师应将考试的具体做法、要求和评分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以及学生考试的数据光盘、磁带、论文等考试材料提交学院归档。5、试卷档案至少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方能销毁,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组织专业人员和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试卷档案,须经教学主管院长签字审核后定期销毁。第七章考试工作总结第二十八条学院应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第二十九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抽查,并对结果进行评价、总结。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本科课程考核。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