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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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招生、教学质量检查等工作。学院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生源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安排课程教学、组织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

2、及培养档案、学生管理等。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沟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第三章招生、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学院应在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内组织生源,在招生宣传时必须准确、真实,使考生对报考学院和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正确选择。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

3、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有关入学和注册的其他规定参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

4、依据针对性需要,由校内导师选定。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填写聘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后进行存档,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一条有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条件、职责等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学校特色和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要报研究生院审批,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具体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要求。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5、入学后,由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分为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设计)计划,均须网上填写,由导师网上审核通过。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制定,论文(设计)计划须在开题报告论证之前完成。第六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第十四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教学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特点,可采取短期集中授课、周末授课或阶段脱产授课的方式。政治课和公共外语课由学校统一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每个班的选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IOO人),其他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于每学期末研究制定下学期课程教学安排,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五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都必须在网上

6、选课才有效。开课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参照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专业实践及开题报告第十七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第十八条专业实践内容主要是研究生根据各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实践或参与完成导师的课题研究。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二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完成专

7、业实践计划,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始实施。在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束后,需要填写完成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第二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其他要求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学校各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无故不按时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

8、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选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水平,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必须体现实践型特点,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第二十三条有关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答辩与学位授予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结合本人培养计划,修完相应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总学分要求,并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二十五条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九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教学经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论文指导、教学管理工作。公共课中的政治课(36学时)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承担,课时费建议为225元/生;公共外语课(48学时)由外语学院承担,课时费建议为300元/生,由选课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初根据选课人数汇总费用统一划拨给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者,参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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