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及与故意相关的概念综述》2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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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及与故意相关的概念嫁述1故意的概念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术语中,故意都是一个较常使用的概念。然而,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下,故意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刑法领域对故意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可见,刑法中的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知因素,即“明知”行为的后果:另一个是意志因亲,即“希望”或“放任”后果的发生。根据故意中认知和意志的程度不同,故意通常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相应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杰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臼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相

2、应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民法领域上,关于故意的理论,主要有“意思主义说”和“观念主义说“意思主义说”认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意欲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观念主义说”认为行为人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即为故意。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下的故意如何理解,有学者主张采用“观念主义说”,有学者主张采用“意思主义说“。然而,笔者发现,有些不同的主张是由于有学说的理孵不同导致的。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观念主义说”仅包含直接故意,而“意思主义说“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意思主义说”下的故意概念更宽泛,而惩罚性赔借下的“故意”内涵不能过于宽泛。”而朱理法官认为“意思主义说”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3、接故意,而“观念主义说”下的“故意”不仅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含了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应是惩罚性赔卷的适用对象。可见,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学者还是较为倾向于对故意做严格解择的。民事立法领域的通说认为“意思主义说”对于故意的理解要严格于“观念主义说”。由于专利侵权具有误伤性,如行为人基于自主研发、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或是对专利有效性的判断等,自信不会侵犯专利权,而实际上构成侵权的现象常在.笔者赞同对专利侵权中的故意做严格理解,即采用“意思主义说二故意应包括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因北,专利故意侵权基本可以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专利权的后果,希望或放任侵权后果

4、的发生.2故意、恶意,明知、应知的关系对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采用了“恶意”、“故意”两种不同的表述。而在其他一些民事法律中,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采用了“明知”的表述。另外,在对故意的一些学理解释中,也常常会出现“明知”、“应知”等用词。因此,有必要对该些词语的含义及内在联系做出厘清。恶意,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必然是故意,而且是故意中所包含的较为恶劣的、具有较高的道簿非雉性的一部分制。即从字面上理解,恶意属于故意,但不等同于故意,其应是故意的下位概念。如上所述的北京高院裁判标准3中时每意实施侵害商标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中的“恶意”解释为“一物为

5、直接故意”,其亦修向于上述字面上的理解然而,如上所述的最高院惩钥性赔偿解择则认为故意与恶意的含义是一致的.最高法相关劄门负责人就最高院惩罚性赔偿解择答记者问时明确“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并说明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暮,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然而,对于最高院惩罚性赔偿解释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与故意作一致理解.里者认为有待商模。反不正当竞争法笫十七条第三款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而故意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过失不会构成侵权商业秘密。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是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是侵犯

6、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此,若将恶意与故意作同一解释,“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一限定将毫无意义,这显然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明知,我国民法理论上对其理解存在分歧。由于专利的惩罚性赔偿并非采用“明知”措词,为了若重笔墨于专利侵权中的“故意”,此处就学界对于明知的诸多理论不做过多展开。承接上文对于故意的概念的理蟀,明知应是作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认定故意的其中一个方面。明知并非故意的下位概念,而是故意的组成部分。明知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内容和行为结果均明知编)。就专利侵权而言,欲构成明知,首先行为人要知道具有有效的专利权存在,其次行为人要知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要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侵犯专利权的后果。

7、缺少其中之一,1酒费者权益保IP法第五十五条.2参见京高法相关部门负费人就以高欣惩罚性赔传赭部答记者何.我hMps*ww.ccMirt.govxnixun-xiingci11jj-28W71.htm1.战后访何H期:2021年3月7Ib林不应认定为明知。例如,行为人经过专利FTO调查、但由于专利海量,无可避免地存在漏检的可能,在未检索到某专利而实施后被认定为对该专利构成侵权,便不是“明知:再例如,行为人经过专利Fro调查,检索到了某专利,但基于对专利保护范图的理解认为不构成侵权,其实施后被认定为对该专利构成侵权,便亦不是“明知又例如,行为人经过专利FTO调查,检索到了某专利,井认为其生产的产品

8、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专利权是无效的,其实施后被认定为对该专利构成侵权,亦不是“明知另外,关于明知是否应当包含应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早在2012年此次专利法修改之初的第1.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际,便有学者反对,其一个重要的论据是得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创新者采取“鸵鸟策略”,即.创新者不再查问专利文献,使自己处于“无知”状态,以避免“故意侵权”,从而免遭惩罚性赔偿。如此会削角专利公示的作用,动摇专利促进技术进步的根基。这一顾虑具有其合理性,但也并非不可化解。当通过客观事实查明,行为人是应知而故意无知时,可认为行为人是“故意无视”。“故意无视”是指按段通常意义

9、上对明知的理解来看,行为人并不明知,但是这种“并不明知”是行为人通过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达到的,即行为人故意避免知道本应知道的内容。“本应知道”通常应该列入“应知”的范囹,但由于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是刻意逃避法律应有制裁的行为,在法律上宜认定为明知,而非与其并列的“应知”。即,笔者认为,明知不应包含应知,但对于“故意无视”这种“应知”,应国于明知的内涵。除此之外,应知不应是故意的认知因素。因专利都是公示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那是否对所有专利的存在都应该是“应知”呢?从理论上说,每一个行为人都应当事先核实其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否会对有效的专利权构成侵犯,即行为人本身就背负着“注意义务二违反该“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但是由于专利的数量庞大、专利涉及技术方案复杂,实际上难以做到对所有专利构成侵权与否的查明。据此,专利法中还规定了免于赔偿的善意侵权条款因此,在故意侵权认定中不应包含“应知”的情形。3 FTO网作即自由实施训会IFrwdom1.oOjmia,指的是实旗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5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4 (专利法(2008)J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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