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探究6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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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摘要民法典在实施后,对高婚损害赔佬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民法典第1091条列出了四种典型的要求授害赔偿的情况和一种一般的要求,这为实际中对无过错的一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具体裁判规则。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彰显了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是为了在婚她家庭领域达到上述立法目的。文章从学界研究的相关理论出发,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趺陷诳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我国的立法

2、目标。同时.本文还提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有选择地适用于财产分割,不应当过分追求对过错方的惩戒,这与一股的“一行为不得再次处罚”的基本法理完全背道而非。关键词: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赔惚数额,举证责任目录引言2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2(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观冠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3二、离婚损害赔惚制度的不足4(一)权利主体范圉过窄4(二)举证货任困难4()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模糊5三、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和完善的思考6(一)对于兜底性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6(二)健全举证责任分配6()明确圈赠损害赔偿数额标准7四、结论8参考文献9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文化交流、碰

3、撞,人们的经济实力得到提升的同时.思想上也悄然发生变化。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的不同,许多人逐渐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将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的价值观抛诸脑后,甚至将家庭视为自己的“枷锁”,由此产生的婚姻不忠行为屡见不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婚内出轨、家庭暴力、欺诈性抚养等严重违背社会伦理的现象严重越界传统婚姻道德,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致使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被迫委曲求全,做出让步,许多人往往因无法求得法律帮助而盲目采取私力救济的违法方式进行泄愤,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婚姻关系终结时保障夫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

4、及自始无效婚姻的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夫妻间的平等,以及民法典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和实现弱者权益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还存在着赔偿数题缺乏统一标准、举证责任困难、具体适用情形不清晰等许多问题,本文就完善措施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研究。本文基于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规范为基础进行规范研究,同时,本文还通过文献、实证等方法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改进,以期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迸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纥一、碑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圈婚损害赔偿制

5、度的基本规范我国婚姻法2001年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第46条赵红.娟.民法典3背景卜我国阳婚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发展(J衡水学院学报.2022.2403):124-12&I蒋瑶.民法典体系下婚期家庭法律制度的变化川.法制博览.2022(15)J26128.直接列出了四种情况,其中包括:在法定婚姻存在期间,与另一方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另一方同居,即违背了对夫妻的忠诚;存在家暴情况,也就是对家人进行了诸如暴力之类的危险行为;和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也就是家庭中有虐待和遗弃的情况,这里并未专指夫妻一方;依据该规定,不具备上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有上述情形的一方承担损害

6、赔偿责任吗至此到民法典出台前将近二十多年对离婚损害典偿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而在这段时间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出现变化,离婚率大幅提升,离婚事由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民法典在1091条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概括过错行为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规范。(二)寓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防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提出,这是一种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贡任,与之争锋相对,有学者则认为其属于侵权责任。违约贡任论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互负义务的合同关系,具有契约性质.圈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即是夫妻一方当事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贡任。但笔者并

7、不赞同这种观点,损害赔偿费任是指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承诺,这不符合违约责任的要求。另外婚姻关系的建立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但并非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间订立,不能将其定义为“给付”,而违背了前述义务,则不能构成合同的违约。因此,无法用合同法的逻辑来处理违背夫妻贡任的问题。在理论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应归入侵权责任范购的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是因为其侵权行为,即认为民法典设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属于侵权的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往往会损害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因此给付相应的赔偿。笔者以为,从形式上看,虽然离婚损害赔偿贡任具备两种观点所表达的贡任形态

8、,且更突出表现为夫妻过错一方因先行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违反合同义务。其实质是,在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责任时.“为解决离婚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中的特殊义务曳张籽我.比较法觇角卜小婚损害赔借制度的研究.崔龙江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03)586S.,曹阳.夫妻家庭标力的损害赔偿制度研究ID).上海Mi范大学,202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一)权利主体范围过窄民法典明确,只有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在离婚时享有典偿请求,而犯下侵权的一方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费任。这一制度从法律体系上确实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司

9、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因为当事人都有过错,而不是只有一方有过错之例如在现实中往往会存在这种情况,丈夫长期家暴妻子,女方身心都遭受严重损伤,在此情形下,女方爱上在此期间悉心照料自己的另一位男子并与之同居,最终导致夫妻二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过失,那么就不能因为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离婚,因此实践过程中案件情况复杂,如果武断地将过错全部归结于其中一方.不仅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也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氢至可能会使受害一方遭受更多伤害。许多学者也同意,婚姻破裂与夫妻双方的过失有关,或者夫妻关系不和导致子女、父母面临权益的侵害,这就意味着,在司法上,如果法律只注重判断婚姻当事人是否是

10、权利主体.而忽略了子女或父母的权益,就会违反立法的初衷之(二)举证贵任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贡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由无过错的一方承担证明贡任,常常出现无过错方主张离婚,但搜证困难和证据链不充分的情形。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在搜集证据方面往往会受到过错方的妨碍,同时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往往具备一定的隐蔽性,例如婚外情和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常常难以察觉,加便察觉在搜集证据方面也存在困难,像重婚和婚外情等行为相对私密,过错方会采取各种行为来避免无过错方察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官不主动收集证据,而全凭当事人提供,常常出现证据不足无法判决赔偿的情形,由此可见,

11、总体而言,“举证困难”是真实存在的,但其产生的原因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有直接的联系,但也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张籽正我国离妍损苫赔偿制度研究ID.天津财经大学.2021.常甘苜.我国无效蜡烟损杏赔偿制度研究【D1.郑州大学,2021.吕春姐.无效婚姻损击赔偿制度构建初探一一以民法典漏餐为契机J).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03):6-I1.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中,都很难将侵权责任的界定清楚.这是一种很大的障碍,虽然有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实践中却无法确保真正的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补偿,而犯下的人往往因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不仅很难达到维护公正的

12、法治追求,也无法建设好和谐有序的社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模糊民法典中,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贡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直接的物质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贡任。在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种情况下,分别对应着过失致人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民法典第1091条中所列的四种侵权行为,即过失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间接损害是指过失人对非过失人的间接损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通常是建立在弥补原则基础上的,并且可以很好地量化,即按照损害的具体程度给予赔偿,既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充分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很广,其赔偿形式可以分为物质和精神两种,司法

13、解释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应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适用标准.但现实中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却是千姿百态,实践中的规范常常不具备普遍性和时效性我国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订).列举六类确定精神赔偿数题的情形,整体上同原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但在第二类情形作了细微的调整,将原来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形修改为“目的、方式、场合”等情形,增加了“目的”情形,也就是对行为人精神承担损

14、害赔偿贡任的认定增加了主观上的判断。虽然法律规定了6种赔偿数额的考呈因素,但在司法判决案例中,仍然难以做到充分的公平公正。笔者通过查阅某地同一法院审理的两件案件裁判文书,可知即使是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认定的离婚损害的赔偿的数额在实践中也存在巨大差异。笔者查阅的两件案例,一例是因与他人同居而承担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一例是因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孕育生子承担了贡任,均是因具有法定情形承担陷鑫.构建无效婚期与可撤梢婚姻损害赔偿制度D.沈阳工业大学.2018.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意义上讲.后述案例情节表现得更严重,但法院的判决在针对后续案例中过错方的责任承担,就数额上讲,比前述案例承担的责任少了9万

15、元多,由此可见统一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性。三、民法典隅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和完善的思考(一)对于兜底性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我国现行的离婚赔偿制度仅限于民法典1091条中的四种情况,加上保底条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导致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已经不能涵盖民法典中的一些情况.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应当充分结合案件事实,在法律的范围内扩大该规范的适用事由。前述四类典型的损害赔偿情形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一方道德上的约束.而在实践中出现的行为往往是特别产重的甚至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比如有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行为时,应当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方存在“重

16、大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贡任。现实中,未真正落实强制婚检之前,感染传染性的疾病一方仍然与对方结婚的,也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但可排除知道该情形仍要结婚的情形。同时,对于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但能造成无过错夫妻一方名誉或精神受到损害的,也应当认定具有“重大过错”,如嫖娼等违法行为。在这几类情形上可以适当扩大进行细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健全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在2021年末进行了最新的修订,第67条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谁主张案件事实,谁负责证明案情。”在申请离婚赔偿金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往往伴随天然的举证劣势,因其在经济层面和生活层面能力较弱,往往缺乏搜集证据的能力.让无过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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