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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优益旗论综述目录1、99UB式(I)行政协议发起权(2)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与监E权(3)行政fi议单方变更、解除权(4)行政制裁权(5)强制执行权A具体抬征3(I)单方枝3(2)越性3(3)公益性4(4)强制性43、/1.*W*WBWBWaaaMBMBaHaaaaBMBaBMBMaWMBaaMBMBaaBMaaaaaBHMBaaBMMaMBMAaakaBMWaaaBMMBaaBMMBaasMMBaaBa4(I)行政一议的公法性质4(2)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5(3)权刀制Sj的要求5行政优益权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目标时,在行政协议的订立、用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享有的单方强制
2、性权力。对于行政优益权的称呼,在学界争议较大。有观点称之为“行政特权”,有观点称之为“行政优先权也有观点称之为“行政机关主导权”,尽管称呼差异较大,但对于行政优益权包括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基本国性,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即认为行政协议除具有民事协议的基本图性外,还具有优先权力。正如学者莫于川的观点,“行政优益权包括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享有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1O1、表现形式1其丁川.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构建川M庆社会科学.2004(O1.).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对行政优益权的内容予以明确.我国学界对行政优益权内容和表现形式正义有较大争议。王名扬!教授认为,该权力包括:监督权、指导权、
3、强制执行权、单方变更解除权、选择权、要求履行义务权、制裁权2。目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该权力包括如下几方面:(I)行政俗议发起权行政佛议与一般民事协议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民事侨议双方地位平等,均有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的权利,行政协议均又行政主体一方发出要约,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合同。行政协议发起权是签订行政协议的根本条件,行政协议内容也以行政主体为主导.一般情况下,合同重大事项、履行方式等均由行政机关确定.并择时向社会公开,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合同。(2)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与监督权在行政协议覆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监督指导权.本质原因在于行政为议既通于协议,又属于行政管理方式,其双重属性决定了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协议的同时也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权监督指导行政相对人履行处议。当行政协议装行中发生意外情况,行政相对人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指导继续履行协议。正如学者应松年所言,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有权对协1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行政处议履行的进展与质空.在出议相对人履行不当时及时对其进行指导。这样对于督促协议相对人覆行义务,实现协议的目标等都有重要意义,(3)行政处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脩议中.行政主体可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单方决定行政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方面,只有在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
5、行政主体才能单方变更协议。单方变更协议需要漏足两个条件:第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第二,行政主体应根据损失情况对协议变更后的相对人给予经济补惚;在行政协议单方解除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把握行风博议解除条件.限制行政优益权的适用并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适当未卜偿。2王幺场英国行政法MJ.北京I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18S.S向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TieIM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80.有学者认为.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拂失,行政主体可以适当说明理由并支付合理补信,可以行使单方解除的权利。(4)行政制裁权行政相对人不按约定覆行行政协议或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拂失时,行
6、政主体可以对其施以制裁。按多数学者的观点,行政制裁权属于行政优益权的一种。王名扬教授认为,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制裁.不论法律中有无约定,行政主体当然享有制裁权,而不必实现请求法院判决,制裁权力是行政主体保障合同得以履行的特权5。由于行政制裁权适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当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行政制裁权的适用条件,瓯做到依法制裁、程序合法、制裁形式合法、救济渠道扬通,如此方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受公权力任意侵9区(5)强制执行权行政协议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有权对具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依公权力的力量保障协议覆
7、行、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我国行政强制法中,也招催告程序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省程序,这体现了我国逐步重视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做好处调,以保护合法私权利的实现。2,具体特征(I)单方性行政优益权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的关键在于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为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单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该权力属于单方性权力,在行政正议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该权力国于“统治者的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佛议中往往扮演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角色.行政优益权在具有一定公权性质,因此在行政协议中,该权力属于行政主体专属权利。(2)法定性行政优益权体现在行政主体履行
8、行政佛议的各个环节,且行政主体可以公共4江必析,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111.体系.内容及共构建中外法学,2012,2406)I1159-1175.S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88.利益和行政管理为由行使该权力,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行政优益权具有的“特权”性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容易出现权力滥用损害私权利的情况,为避免这一弊端.应当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优益权。在学界.行政优益权应当具有法定性也成为共识。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6。也有学者认为,只有对行政优益权加以法律的限制使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
9、内行使,才旎防止其无线扩大和毫不留情地损害个人利益,维护和谐的市场交易秩序1.(3)公益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管理目标协商达成协议,但双方不具有平等性,行政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代表,行政机关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另一方面试协议一方当事人.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要求其在协议中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优益权也相应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衡量行政主体行为的标准。在学界早有观点认为.我国行政契约制度中应确立适度的、有节制的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4)盛制性强制性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优益权的重要特点,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需
10、要和完成行政管理目标,需要保留行政优益权的强制性。强制性有利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和行政佛议目标的实现。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主体为防止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务必保留行政优益权的强制性。3、存在的必要性(I)行政协议的公法性质行政处议既有合同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这也是其与民事处议的最大区别所在。尽管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方式相比,行政协议中行政权力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仍不能否认其行政权力的本质,即行政管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力C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佛三版)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认高等教行出版社.2007.353.7李玄洋,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盛权的法律探析U.法律平台.2017(1)I
11、114.余凌.行政霓的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1.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协议开展行政管理的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其具有浓厚的行政性特点.行政协议也因此具有了公法性质。同时,行政协议中的合向前性,是指在行政协议履行中,确保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签订俗议,防止公权过度扩张,保障私权合法运行,展现行政协议公平平等的一方面。(2)维护公夬利益的需要行政佛议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签订,但双方签订行政处议目标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目标在于行政管理和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目的在于实现私利。在民事协议中,协议相对人一味追求私利不违背合同本质,但在行政协议中,当公共利益与私利发生冲
12、突,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俣障公共利益实现,不可以任由行政相对人盲目追求私利。综上所述,行政优益权的确立,其本质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共利益。(3)权力制衡的要求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天生具有不平等属性,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性。换言之,行政协议相当于特殊的行政命令,这与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权力制衡理论是相悖离的,但公权力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选择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是保障行政主体行政权合理运行的基础。思想家孟德斯鸠将权力制衡理论概括为两方面:第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二,权力只施用权力来约束.现代法治中权力应该用法律来监督。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若不加以约束,势必形成孟德斯鸠所述“绝对的权力”,为腐败和不平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公权力天生具有犷张的属性,依靠其自我监督很难起到约束权力的作用.因此,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应当在法律层面强化对行政优益权的监督,保证行政优技权的合法合理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