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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委办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立由县委办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代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委办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密股,具体负责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县委办主任对县委办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委办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落实保密工作
2、责任制。第四条分管保密工作副主任对县委办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其职责是:结合县委办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分管业务工作副主任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第六条各股室及代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并掌握本股室(部门)的保密工作:(一)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做好本股室(部门)保密工作。(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对本股室(部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了解和掌握本股室(
3、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四)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须立即处置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第七条所有机关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力、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县委办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保密工作纳入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如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事项,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