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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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

2、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第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地区资金预算,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市区域绩效目标表,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

3、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将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

4、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一是分配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根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分两类补助地区,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切块。其中,一类补助地区包括粤东粤西粤北12个地市所辖县(市、区)及惠州、江门和肇庆的部分县(市),其余地区(不含深圳)均属于二类补助地区。二是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基础因素(指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地方综合财力系数)、绩效评价因素(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基

5、金结余因素(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人均滚存结余情况)等分配。测算公式为:一类补助地区某地应拨付资金=一类补助地区资金切块总额X陪等;二类补助地区某地应拨付资金=二类补助地区资金切块总额W(二)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一是分配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将资金分配至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二是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基础因素(指常住人口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患者数和地方综合财力系数)、绩效评价因素(指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分配。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X桨会警。以上分配方法中的地方综合财力系数根据各地可支配财力、GDP.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等确定。在确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尽可能选

6、取客观、公开数据作为分配依据。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为保持对医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第八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

7、金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第三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表,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

8、、专款专用,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相关材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

9、职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的重点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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