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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维护交易各方权益,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第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服务三农”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开展交易服务时,对不同交易主体实行不同的收斐政策,可根据交易服务需要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工本费.第四条交易服务费指在交易服务机构
2、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环境、信息展示、交易监管、技术支持、项目审核登记、权属鉴证、受让登记、交易组织等相关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工本费指交易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证明交易双方的产权交易行为,已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平台完成,所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制作工本费.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单向收费,原则上收取中标方费用.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对不同交易主体实行免收或差异化服务收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项目招投标除外)和农民与农民之间,免收交易服务费和工本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发生交易(项目招投标除外),按照成本或略高于成本收取交易服务费,可收取工本费.(三)中标方为农民合作社、企业和
3、社会组织等主体以及m昧民自然人,可按照市场化原则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工本费。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进驻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物开展资产评估.进驻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本苕公益方向原则,按照低于市场收费额度的50%标准,对交易主体收取资产评估服务费.进驻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业务时,应以交易主体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行开展评估.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拟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交易底价,除低于市场价70%的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予以认定.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涉及应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
4、条农村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资源类项目按照成交金额1%前隹收费,资产类项目按照成交金额15%标准收费,采购类项目采用竞价方式的,按照中标金额2%标准收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按照市场化原则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工本费情况除外.涉及过渡期内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扶贫(帮扶)、救灾的交易项目,由交易主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可实行减免交易服务费政策.第十二条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第十三条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第十四条交易服务费可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如为产权交易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产权经纪、金融保睑等相关服务的,由涉及费用相关方,根据市场化原则依法自行协商确定.第十六条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对此前各地出台的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收费办法、规定等,应及时依据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