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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物品管理,规范物品使用、采购、报废等程序,提高物品使用效率,节约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所有物品的管理,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设施等。第三条机关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机关物品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物品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机关成立物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机关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决策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物品管理委员会由机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物品管理委员会下设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机
2、关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物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机关物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二)负责物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三)监督各部门物品的使用情况,确保物品安全、合理使用;(四)定期对机关物品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物品信息;(五)负责机关物品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六)完成物品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物品采购与验收第九条机关物品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物品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条采购物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采购物品时,应当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
3、务好的供应商。第十二条物品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条款。第十三条物品采购完成后,物品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采购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第四章物品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机关各部门应当合理使用物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减少浪费。第十五条物品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物品,防止损坏。发现损坏的物品,应当及时报修或报废。第十六条设备类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七条物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应当及时报告物品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处理。第五章物品报废与处置第十八条物品报废应当遵循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物品
4、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物品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报废物品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方可报废。第二十条报废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环保、节约的原则,通过回收、捐赠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报废物品的处置收入应当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物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机关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三条物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物品安全、合理使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物品管理工作,共同提高物品使用效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物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实际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