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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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根据四川行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用于指导申请省级水利资金补助支持的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及运行管护等工作。本指南所称重点山坪塘,是指设计蓄水容积在5万至10万(不含)立方米范围内的山坪塘。第三条实施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主要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恢复和改善工程效益,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实现“工程安全、设施完善、产权清晰、管护规范”。第二章项目

2、储备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县(市、区)重点山坪塘的工程状况与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建立重点山坪塘台账,并逐级报省级备案。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工程产权人、管理人等定期对重点山坪塘开展安全评估。鼓励县级统一委托有相关资质或者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参照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开展安全评价。第六条重点山坪塘安全评估结果分为安全重点山坪塘、基本安全重点山坪塘、病险重点山坪塘。安全重点山坪塘:无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基本安全重点山坪塘:工程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存在局部工程缺

3、陷或安全隐患,在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病险重点山坪塘:防洪能力不足,存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第七条对评估为病险重点山坪塘的,应根据工程病险程度、功能发挥、用水需求,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征求产权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后,分类采取空城运行、限制水位运行或报废处理,按需纳入整治项目储备范围。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的病险重点山坪塘,优先纳入整治项目储备。(一)区分轻重缓急。病险程度较重,卜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失事可能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重点山坪塘:承担饮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重点山坪塘。(二)群众

4、意愿强烈。村级自愿申请、群众枳极参与,用地调剂、青苗补偿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在筹资筹劳、建后管护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的重点山坪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储备范围:(一)灌溉面积小于100亩的“孤塘”“野塘”等(饮用水源除外);(二)产权主体不明确或产权属个人、私营企业以及无人管护的重点山坪塘;(三)群众不支持、不参与整治的重点山坪塘;(四)近五年已整治的重点山坪塘。第三章项目中报与审批第九条省级水利资金补助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原则上年初中报。具体程序如下:(一)县级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储备情况,在限定数量内组织开展重点病险山坪塘年度整治需求申报,填写申报表报市级水

5、行政主管部门。(二)市级复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数据对比、实地抽查等方式,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三)省级遴选。省级根据U报县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年度申报需求,统筹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县。对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充分以及自筹资金开展整治的县,给予优先支持。第十条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同一批次卜.达的重点山坪塘整治资金划分为个建设项目,委托具备水利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实施方案的设计深度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第十一条重点山坪塘整治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工程规模。整治设计除解决安全评估发现的病险问题外,宜参照小(2)型水库技术标准复核解决泄洪能力不足、

6、坝体高度不够、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放水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结合工程整治,设计完善用水计量、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结合实际开展白蚁防治。第卜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县级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不足的,可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项目批复文件逐级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

7、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统招标(或采购)的前提下,对项目区过于分散的项目,可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招标,但不得规避招标。第十六条各地组织和引导受益群众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第十七条各项目县应及时符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和工程进度等情况在受益区范闱内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卜八条工程开工后,各项目县要每月通过市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资金拨付情况

8、、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当年完成省级投资的80%以上、一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参建单位、工程产权人、管理人以及受益群众代表等开展完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蓄水运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完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等。第二十条重点山坪塘整治工程完工并经过一个汛期蓄水运行考验后,由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抽

9、查结果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在竣工验收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第五章运行管护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与产权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第二卜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山坪城产权人履行管护责任,将工程维护支出纳入村级公共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统筹保障范围,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第二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指导管护人员掌握F1.常巡查、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专业知识,提升工程管护水平。第二十五条在保护生态环境、不影响防洪安全和供水等工程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或流转重点山坪塘开展健康养殖等经营活动。经营或流转收益重点用于工程F1.常维修养护。第二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山坪塘安全度汛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防汛“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体系并及时更新责任人信息,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度汛安全和工程安全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南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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