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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涉密文件,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且要单独设薄登记。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并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涉秘文件信息资料必须放在有严格保密措施的场所、设施中。第二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制发。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在本单位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
2、络联接。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级标志的规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时作出标志。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第三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阅。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第四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处理,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