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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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光明新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及审批权限,根据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土地整备管理机制及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光明辖区范围内列入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

2、下:(一)对不涉及留用地、项目资金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二)对不涉及留用地、项目资金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2亿元以下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定。(三)审议其他情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新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第四条新区土地整备中心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项目范围涉及多个办事处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二)对不涉及留用地、项目资金

3、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定,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三)审核其他情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四)将审定后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整备局办理备案。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采取收回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实施的已出让国有未建设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二)负责土地整备项目涉及的留用地、安置用地、返还用地、置换地等土地规划选址工作。(三)指导、协助实施单位开展用地规划研究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办事处办事处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中的主要职

4、责为:负责编制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本办法明确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或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除外)。第三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编制单位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编制。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土地整备项目涉及多个办事处的,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牵头,办事处配合编制。(二)采取收回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实施的已出让国有未建设土地的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由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编制。第八条协助单位(一)办事处、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以下统称编制单位),可委托市场机构协助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费用从土地整备项目技术支持费中列支。(二)办事处

5、或新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涉及留用地、安置用地、返还用地、置换地等土地问题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规划选址,并协助开展规划研究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前置工作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前期核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等基础信息,并组织开展预测绘、预评估工作。第十条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核查工作过程中,适时启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二)编制单位根据前期核查结果、预测绘及预评估结果,按照关于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参照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暂行)格式要求,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三)编制单位应

6、当自接受土地整备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第十一条特殊情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是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据。对于市、区重点或应急项目需尽快开展补偿安置协商工作,但因时间紧迫,尚未进场核查、未开展预测绘或预评估等原因,导致无法准确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光明新区现行征收整备补偿政策,先行开展补偿安置协商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编制单位及时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实施方案审批第十二条报送审核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后,报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分情形分别报送相应机构进行审核

7、或审定。第十三条不涉及留用地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土地整备项目不涉及留用地、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定后,提交新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二)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核后,报新区领导小组审定。(三)土地整备项目资金概算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核后,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新区领导小组通过后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审定。第十四条涉及留用地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土地整备项目涉及留用地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

8、土地整备项目安排留用地不占用国有储备用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在建成区或本辖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空地上落实且不涉及法定图则调整的,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核后,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新区领导小组通过后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审定。涉及法定图则调整的,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二)土地整备项目安排留用地占用国有储备用地,或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不在建成区或本辖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补偿手续空地上落实的,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核,报新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按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协助审核机构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报审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技

9、术审查意见。第十六条方案报备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后,由新区土地整备中心进行统筹,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土地整备局办理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遗留项目处理本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之前,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但实际已先行开展并完成协商补偿工作的土地整备项目,编制单位根据测绘、权属核查、评估、补偿协议、新区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补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新区土地整备中心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备案。第十八条参照适用光明辖区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及暂未列入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调剂项目,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解释主体本管理办法由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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