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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劳动实践教育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劳动教育,落实大学全面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试行),推动分类开展劳动实践教育,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劳动实践课程设置劳动实践教育以学院为单位开课和管理,设置为三个环节:集体劳动实践、服务性劳动实践、专业生产劳动实践。L集体劳动实践,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自主安排,大一学年完成;2 .服务性劳动实践,由学生自主选择劳动项目,包括假期返乡参与农活、工活、家务活等各类劳动实践及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类志愿劳动,大二学年完成;3 .专业生产劳动实践,为学生根据专业特色结合专业见习或课程实习、企业实习、创新创业、就业实习等开展的劳动实践,大三、大四学年完成。大四学生开展
2、专业生产劳动实践以就业实习为主。第二条劳动实践组织实施劳动实践课程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指派专人担任课程负责人,负责劳动实践的组织、监督、考核和成绩录入,依据劳动实践课程考核表(附件1)强化过程考核。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课程负责人发放专项劳务予以经费保障。第三条劳动实践课程考核劳动实践课程实行二分制,即评价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四个学年的劳动实践课程成绩录入截止时间分别为大二开学前、大三开学前、大四开学前、大四第二学期的5月1日前。1 .集体劳动实践,课程负责人根据劳动项目编写指导手册或操作手册,明确劳动效果要求、工具使用、考核评价、安全保护等劳动教育要求。2 .服务性
3、劳动实践、专业生产劳动实践实行申请审核制,主要考查学生参与劳动的真实性,劳动时间要够,劳动强度要足,体验感要深,收获感要强。学生要填写服务性劳动和专业生产劳动实践考核认定表(附件2),提交至课程负责人审核。第四条集体劳动实践要求集体劳动实践内容应结合专业开展,充分发挥我校实习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基地、耕读教育实践基地的优势和作用,注重体现耕读教育特色。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与人才能力培养需求,积极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合作,拓展特色劳动实践基地场所,明确集体劳动实践的事项及地点,并报教务处备案(附件3)o集体劳动地点原则上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可依托学校校园、林场、苗圃等基地场所开展劳动教育。原则上各学院须提前一个学期向综合保障部、林场及苗圃等有关部门提交使用安排表(附件4)。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解决。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