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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对口接待,需校领导出席的重要接待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学院办理。第五条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对无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来访人员,原则上学校不予接待。第六条公务接待应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第七条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帮助联系,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对以学校名义邀请并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应联系协议宾馆。接待对象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房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差旅住宿费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第九条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接待场所。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
3、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其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公务接待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第十一条接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第十二条接待费一事一结算,应及时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有关公函。凭证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