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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制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我校经济业务和重要史料证据,我院凡有会计业务和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和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第二条: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归档,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三年后,应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院档案室保管。第三条:档案室接收保管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的,以分清责任。第四条: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查找方便。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需,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限期归还。第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重要程度,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第六条:对未了结的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学校基本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七条:财务计划、制度、报告等文件,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则按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