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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一安徽省自然资源行业(地图绘制员赛项)职业技能大赛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一安徽省自然资源行业(地图绘制员赛项)职业技能大赛暨安徽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监督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活动,维护参赛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第三条仲裁依规则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四条竞赛委员会成立仲裁委员会,负责竞赛仲裁工作。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3-5名。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竞赛过程和裁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二)接受各代表队领队的书面申述。(三)对竞赛中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仲裁第七条申请仲裁必须由参赛队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第八条仲裁申请应当载明(告知)以下内容:(一)争议人双方姓名、参赛证号、代表队、领队姓名。(二)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三)有关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后1小时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条在竞赛过程中,仲裁申请应当及时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期(而客观条件又允许)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小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仲裁人员回避:(一
3、)是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人员回避,应在作出仲裁决定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仲裁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复制与仲裁活动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者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人员应对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保密。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载明仲裁请求、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仲裁裁决。第十五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人员的意见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内容,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著名。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次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