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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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

2、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学生违反第四条

3、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第六条学生(包括毕业班学生)离校应按照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办理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超过24小时仍未找到学生本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12天(次)给予警告处分;34天(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7天(次)给予记过处分;814天(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且未说明原因,给予开除学籍

4、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原因,经查证属实,经学院研究,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记过处分;无论什么原因,超过30天(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L以“劝架”为名,

5、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理赔受伤者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七)辱骂、威吓

6、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院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八条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公共场合交往不文明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九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他人信息并给他人带来名誉或者其他损失的,利用网络非法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学生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住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私接电线,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

7、者;容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失窃、失盗,甚至人身伤害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同学应当相互关爱,如对同宿舍同学夜不归宿、行为异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知情或隐瞒不报,应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切奖助评优中严加审核,甚至取消参评资格。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会场秩序、食堂就餐秩序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在教室、会场、图书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及乱踩乱踏草木等不文明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8、,加重一级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S)其他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第十四条教务处、学生处是学院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他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除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改表现,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有关部门同意,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达到如下期限的可以予以解除: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有

9、关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奖惩分明的原则。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任何纪律处分,都应在评优奖励资格审核中予以体现,直至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十六条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开出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七

10、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1、(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S)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

12、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二十二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义,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五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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