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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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青年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院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发展试点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挂职条件及要求第二条挂职条件: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有较强服务意识和进取精神。第三条挂职时间:原则上理工类教师不少于一年、文科类教师不少于半年。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挂职时间。第四条挂职单位: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自专业教学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选派人员到与

2、本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业、行业进行挂职锻炼。由学校及教学单位负责联系挂职单位,教师本人联系的挂职单位须经学校及所在单位同意。第五条挂职锻炼由各教学单位统筹合理安排,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第六条教师在派出挂职之前,应结合教学单位专业建设需要和自身实际,制订挂职锻炼计划,包括挂职锻炼接收单位、具体岗位及职责、具体内容及进程安排、预期岗位实践绩效等内容。同时,填写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审批表(附表1),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人事处备案。第三章挂职锻炼人员管理第七条挂职人员实行学校与挂职单位双重管理。挂职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挂职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第八条挂职人员

3、原则上采取全脱产形式,挂职期间不承担教学任务。第九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其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学校与挂职人员签订挂职培养协议。第十条挂职人员应每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及人事处汇报其挂职工作小结,小结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职体会及有关建议和意见。挂职期满要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与业绩成果等。第十一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要积极参与挂职单位实践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表至少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第十二条挂职人员要积极做好挂职单位与所在教学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联系挂职单位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研发、职工培训和提升管理水平。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至少应有一项推动所在教学单位教学

4、实训工作的实质性举措,或有一项被所在教学单位采纳的专业建设新思路。第十三条挂职人员变更挂职单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挂职单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第十四条学校人事处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挂职人员的跟踪服务和管理,了解和关怀挂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挂职单位支持,为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创造良好条件。第十五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满2天之内回校向所在教学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于上班7天内书面提交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等。逾期不报到、不提交书面总结的,应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和已领取的挂职期间的工资福利

5、,并按培养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挂职人员挂职期满后,在校服务期不得低于5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必须按规定偿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和已领取的挂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挂职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来校调研和交流,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接待工作。第四章挂职锻炼人员考核第十八条挂职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考核和学校人事处考核。挂职期满,返校一周内,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有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的青年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人事处综合挂职单位的考核意见写出书面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校党委、校行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挂职

6、期间,如需请假应按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条挂职期间,学校人事处联合所在教学单位不定期组织检查挂职人员在岗及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1 .不按要求参加挂职锻炼,擅自离开或变更挂职岗位,挂职期间旷工超过5天(含5天)或请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2 .搪塞检查人员去挂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或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工作情况经过查实的。3 .挂职期间,不遵守挂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4 .挂职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第二十二条挂职人员考核结果的执行,依据学校有关教职员工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挂职锻炼人员待遇第二十三条挂职人员

7、在挂职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每月发放工资的70%,挂职期满返校后,补发剩余的30%o第二十四条生活补贴:挂职单位对挂职人员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学校不再另外发放生活补贴;挂职单位不给予生活补助的,学校将按照10元/工作日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第二十五条住宿补贴:住宿原则上由挂职单位解决。如需个人自行解决住宿的,挂职人员应事先向学校提出报销住宿费的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标准。第二十六条交通补贴:挂职单位在内的,交通补贴标准为100元/月;挂职单位在省内其它市县的,交通补贴标准为200元/月;挂职单位在省外的,半年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并补贴100元/月O第二十七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的生活补贴、住宿补贴、交通补贴,待挂职期结束且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销。第二十八条对于挂职人员与挂职单位合作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前期调研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所需经费,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或奖励。第二十九条学校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对挂职人员予以倾斜,优先安排参与各种教研、科研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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