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工作实施细则-改2024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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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1.

2、3.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留样复核检验工作的统筹管理。1.3.2 省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留样复核检验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确定留样复核样品和检验项目、结果评价等。1.3.3 考核办负责指定检验机构作为留样复核检验机构。2 .工作要求2.1 复核项目复核项目应为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验项目。确定留样复核检验项目时,应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样品分装需求和所检项目的化学稳定性等情况。2.2 复核方法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文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当指定了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采用承检机构使用的

3、检验方法。3 .工作程序3.1 制定方案考核办负责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方案应包括复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3.2 调取样品考核办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留样复核检验相关通知文件。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寄送至考核办,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3.3 样品接收、处理和分发考核办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信息、检直样品运输条件及样品状态,确认无误后办理样品接收手续。若样品存在问题无法接收,应立即联系承检机构退回并重新调取样品。考核办将样品进行分装,并封样编盲。分装过程不得对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产生影响。考核办将分装样品寄送至复核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3.4 样品复核复

4、核机构依照考核方案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开展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至考核办。复核机构应将检验剩余的样品与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备杳。若复核结果与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考核办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另一家复核机构进行检验,作为最终复核结论。3.5 考核反馈和加测申请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考核办应及时告知承检机构,并通知其如对结论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加测。3.6 加测考核办收到承检机构书面加测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加测。加测样品的类别和项目应与初测样品一致。加测样品的复核检验机构一般不变。每个未通过项目对应的加测数量一般不少于3批次。当承检机构备样无法满足上述加测要求时,由考核

5、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7 考核报告考核办及时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并报送省局抽检处。4 .结果判定4.1 考核办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复核结果和初测结果偏差的限值。4.2 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核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的,判定为通过;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核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判定为不通过。4.3 承检机构所有加测样品的复核结果为通过时,加测复核结果为通过;有任一批次加测样品的复核结果为未通过时,加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4.4 初测复核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通过。初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补测复核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补测通过。补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加测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样送至考核办的,该项目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不通过。5 .结果处理5.1 向各市(州)局通报留样复核结果,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5.2 未通过留样复核的承检机构,应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收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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