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关联规定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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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关联规定对照表时间效力规定新公司法第一条【一般规定与有利溯及】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仃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葩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豳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的规定:(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贡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66条第1款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6条第2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报筑权的,撤铺故消灭。第28条第2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报钠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

3、殳影响.第48布第Iit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坤、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4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敷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21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规定向股东分配利刑、减少注册资木造成公司损失,冈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

4、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涧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分配利涧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泗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桢失的,股东及负有货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俊立任。第226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员失的,股东及负有费任的董事、段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ft任。第212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泗的

5、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第224条第3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株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和应减少出资籁或.若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F艮货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聿棍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利溯及】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货任,时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公司法(2023年

6、修订)第14条第2款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充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第214条公司的公根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搅、扩大公司生产炫营或者特为增加公司注舟资本。公积金你补公司亏振,应当先侵川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枳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用加注册资本时,所留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三)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件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存的该项公枳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舟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祓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

7、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啊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绘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及董事会决议。第三条【合同履行法律适用】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择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卜一条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

8、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W保以及其他财芬资助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40条第2款禁止迤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141条上市公司拽股子公3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和关上市公司股份。第163条公司不将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殍本公司或者其母公3的股份提

9、供财务费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息额不得超过巳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年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空白溯及】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择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

10、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四)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百八十条的规定:(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8条第1款股东转让已认城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携她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接期足曲版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微地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89条第3、4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温用股东权利,产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显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11、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钻。第161条有下列靖舫之一的,时股东会该,反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犊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泄,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泗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孽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杏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货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者聿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称议的.股东可

12、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靖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180条至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发事、尚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192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拽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叁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负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细化规定溯及】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

13、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解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卜七条的规定:(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第偿贡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三)对公司近事、高级管理人

14、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货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四)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第181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猴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殊户存储:(三)利用取权Sfi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五)披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国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18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菸,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15、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嘏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笈事、高级管理人H的近亲丽,董事、监事、高级帝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立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圻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1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第18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菸,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禺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影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井松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拿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第184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美的业务.第265条第4事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性事、高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美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其有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清算法律适用】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贡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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