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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科研经费支出,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济来源性质属于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管理
2、实际需要,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即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可以由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审计。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需事先制定审计计划,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也可在项目结题后进行。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主要内容:(一)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资产处集中核算、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S)项目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四)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五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要求(或合同约定)到位情况。(六)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A)科研经费购买软件、材料、机器设备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入账、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处置设备、耗材,是否存在购买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等情况。(九)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等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十)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
4、、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十一)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十二)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的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长期挂账的情况;课题结余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如下:(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在开展审计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5、。(二)被审计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S)监察审计处对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科研处、财务资产处、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监察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四)实施审计后,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发送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若在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认同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则经过沟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五)监察审计处向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并做好有关
6、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监察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监察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三)项目实施中其他相关协议,包括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合作项目合同等。(四)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及仪器设备购置明细清单。(五)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同(协议)。(六)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七)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A)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验
7、收资料。(九)项目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材料。(十)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十一)项目结项文件。(十二)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处工作。第九条对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审计的科研经费审计,监察审计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