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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泳协会会员大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游泳协会会员大会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温州市游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温州市内游泳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推广游泳运动,提高会员游泳水平,漕进健康,服务会员。第三条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3.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
2、点由理事会提前通知会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盖章后存档。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本制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